我们公司专业的移民代理可以帮助您办理境内保护签证(也称为难民签证)。我们的客户大部分是国际学生和游客,他们由于特殊原因现阶段无法回到自己的国家,并希望永久留在澳大利亚。我们在帮助中国、巴基斯坦、印度、等许多其他亚洲国家的公民成功申请了难民签证。
在以下情况下,一个人有充分理由害怕受到迫害:
根据该法案的定义,因战争、饥荒或为寻求更好的经济机会而离开祖国的人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难民。他们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害怕因为上述原因之一而受到迫害,并必须满足其他条件。
补充保护规定使签证申请人能够以比《难民公约》所载更广泛的理由要求保护,这反映了澳大利亚根据国际人权法所承担的义务。
国际人权法禁止各国将人民送回他们面临被任意剥夺生命的真正危险的地方,或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真正危险的地方。
《移民法》第36(2A)节主要是执行这些义务:有遭受这种伤害风险的人有资格获得保护签证。
具体而言,第36(2A)条规定,澳大利亚不允许将人移到他们面临下列一种或多种实际风险的国家:
补充性保护为澳大利亚的保护制度引入了更高的效率、透明度和问责制。2012年3月之前,澳大利亚无法保证那些不符合难民公约中的难民定义,但如果返回原籍国或惯常居住地,仍面临严重侵犯人权的人会得到保护。
该法案描述了两种特殊的社会群体。其中一项规定是,如果一个人声称他有充分理由害怕受到迫害,因为他是由其家庭组成的某一特定社会群体的成员,他就必须满足这些标准。另一种类型规定,一个人将是一个特定社会群体的成员,如果:
要有充分的理由害怕被迫害,所害怕的迫害必须包括对人的严重伤害。严重损害包括但不限于:
要有充分理由害怕受到迫害,所害怕的迫害还必须包括有系统的和歧视性的行为。
歧视性是指迫害者的行为以某种方式影响了个人或团体的成员,使这个人或团体从社会的其他部分中孤立出来并且被特殊针对。
对迫害的恐惧是有根据的,如果这个人要返回自己的国家,那么在合理可预见的未来,迫害一定会有“真正的机会”发生。真正的机会意味着对迫害的恐惧并非遥不可及。
如果在他们的祖国有一个地方可以正常地生活,就无法构成难民。然而,他们必须能够安全和合法地进入这个地方。
如果政府或控制此人本国全部或大部分领土的其他各方愿意并能够向此人提供有效的保护,他们可能不符合难民的定义。但是,这个人必须能够获得保护,而且这种保护必须是持久的(持续提供的)。如果政府能够提供保护,保护还必须包括适当的刑法、合理有效的警察部队和公正的司法制度。如果能够提供这种保护,这个人就不会有充分理由害怕受到迫害,也不会成为难民
如果一个人有权进入和居住在他们不害怕迫害或重大伤害的另一个国家,他们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来行使这项权利。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可能就不是难民。
根据该法案,如果一个人能够采取合理步骤改变其行为,以避免真正有可能在其祖国受到迫害,那么他就没有理由害怕受到迫害。然而,不包括以下这些类型的改变: